党员干部廉政建设制度
一、党员干部不准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私自或参股外单位经营联社范围的业务,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二、党员干部在主持工作中应按民主程序实行“厂务公开”,接受党内外监督、提高透明度。
三、严禁在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中利用职权、职便对内、对外敲诈、勒索、受贿和投机倒把、索取好处费,不准把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
四、严禁损公肥私,化公为私,公车私用。
五、从严控制接待费用开支和接待标准,严格控制陪客人员。
六、因公需要委派出国、出境人员,必须是与业务有关并能完成任务的,决不搞照顾。
七、实行干部回避政策。党政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人直接领导部门内工作,对己有的应逐步进行调整。
八、真贯彻廉洁自律“五条规定”和“补充规定”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按期申报个人收入情况,办理礼品登记,执行重大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制度。
九、严肃认真地查处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案件。坚持党员、职工在党纪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敢于碰硬、不徇私情,也不准为亲友说情,影响案件的查处。
十、本制度由联社纪委负责检查督促,与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的有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