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社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各级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经发委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基 本 原 则
第一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下属单位(指参、控股公司、直属企业、全资子公司,下同)和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依靠职工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条 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廉政勤政一起抓,勤廉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第三条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各级领导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其他业务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权定责、以责制权、权责一致,实行奖惩、赏罚分明。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厦门市二轻集体企业联社党委对二轻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成员、各下属党(总)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委员协助书记工作,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2、各党(总)支部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书记、党(总)支部委员的党风廉政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党(总)支部副书记、党(总)支部委员协助书记工作,对分管职责范围的党小组长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党小组长协同党支部抓好本小组党员的党风廉政工作。
3、联社工会主席对工会副主席和下属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廉洁勤政负直接领导责任,联社工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廉洁勤政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联社主任(法定代表人)对行政领导班子和联社本部职能部门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联社主任(法定代表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行政班子的廉政建设和联社本部各行政职能部门正职领导、各下属公司行政正职领导的廉洁勤政负直接领导责任。联社副主任协助联社主任(法定代表人)工作,对分管职责范围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
2、联社本部各行政职能部门正职领导和各下属公司行政正职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副职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廉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协助正职领导工作,对分管职责范围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联社各党政职能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抓好自身廉洁从政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参与、支持、指导、监督各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八条 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执行情况的考核由联社纪委总抓,由联社本部及下属公司反腐败工作小组担负本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
责任内容
第九条 二轻联社和各下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政及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度有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考评和总结。
2、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各级领导、党员和管理人员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深入开展以党性党风为主要内容的“三讲”教育活动,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勤政的意识,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
4、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风廉政法规,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情况及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人员的廉洁从政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5、认真组织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调查研究。针对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领导和组织落实本单位发腐败“三项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和防范措施。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组织并参加本单位领导人员民主生活会,建立领导人员廉政谈话制度,对党员、管理人员的不廉洁苗头及时打招呼,并督促其整改。
7、严格选用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做到多数群众不满意的不提交研究,多数领导不同意的不任用,德才表现一般的不提拔。
责 任 考 核
第十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制度。
1、联社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下属一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并与领导班子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以及专题民主生活会相结合,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同时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已经。考核的具体工作由联社政治部负责。
2、各级行政领导廉政执行情况考核,由上一级行政主管结合《工作责任状》的考核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分管的人事部门负责。
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评议结果要作为对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惩,选拔聘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第十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1、各下属单位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内容,每年11月底之前,联社下属单位应向联社党委、纪委做专题书面报告,并通过“厂务公开”等形式向职代会(或其他民主管理渠道)通报,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2、联社及其下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专题民主生活会和个人述职报告,每年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一次,按隶属关系分别向所在单位党委政治部如实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勤政情况。
3、凡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或个人重大事项,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及时主动向上级党组织和分管的党政领导报告,报告一般应在事发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检查制度。
1、联社政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各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半年)和不定期检查。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也要进行定期(每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2、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要请职代会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参加,检查采取听汇报,实地查看,民主测评,综合评价,个别走访及群众座谈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责 任 追 究
第十三条 根据厦委发(1999)005号文的规定,各级党政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责任内容”应承担相应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1、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或者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人员警告,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有资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直接责任人辞职或者给予免职。
3、违反规定选拔任用管理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凡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或命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检举控告人打击报复,给予直接领导责任人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给予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四条 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或年终考评不合格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五条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管理人员管理权限及党政纪处分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
1、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联社纪委会同政治部报经党委研究决定后,对有关领导人员采取发党内监督通知表,行政监察建议书或者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告诫。
2、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需要给予责令辞职或免职等处理的领导人员,由联社纪委会同政治部提出意见,报党委或行政研究决定后,按管理权限进行实施。
3、对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党纪政纪法规和案件管辖范围,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联社本部及其下属公司。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二轻集体企业联社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